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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中德学术研讨会
数字时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色情治理

数字化在效率和跨越地理距离上的优势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广泛讨论,尤其是在当前的疫情背景下更为突出。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时代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型风险。“网络性诱拐”就是其中之一,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建立性接触。本次网络研讨会上,中德专家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如何在法律和公民领域应对网络色情问题?

2021年5月28日,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邀请中德两国相关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和从业者,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展开交流,分别阐述这一新型危险对中德两国造成的影响,以及中德两国法制部门和社会机构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主持,莱比锡应用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和媒体学院媒体法和媒体理论专业马克·利辛教授、德国青少年性暴力问题国家信息热线、网络和联络点协会代表塔尼娅··博德施温女士和公益组织“危险中的纯真”负责人朱莉娅··韦勒女士介绍了德国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超女士和非政府组织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女士介绍了中国的情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也参加了随后的讨论。

中德两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情况

利辛教授在报告中对德国青少年保护法进行了概述,重点介绍了5月刚刚实施的最新改革。德国《少年儿童保护法》对在餐厅或商店等公共场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基本规定。非法出售烟草制品或酒精就是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典型青少年保护案例。《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则规定了对广播和电信媒体中的青少年保护。这一职责由各联邦州履行,重点关注传播内容——例如,传播煽动民众的信息即构成犯罪。一般来说,犯罪分为三类,也称“三个篮子”,其危害程度逐级下降。所谓的绝对禁止包括煽动民众或展示未成年人性姿势等。此类行为无一例外将受到惩罚。相对禁止区分了不同的接收者:此类内容的传播和消费对于成年人来说是合法的,但对于儿童并不合法。例如成年人可以互相分享色情内容(非恋兽癖或恋童癖内容),但不可以发给儿童。最后一个“篮子”是传播限制,规定了特定内容只允许对特定年龄段的人群开放。例如,为满足上述要求,适合16岁以上人群观看的电影只能在22点以后播出。

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新型风险,德国对《少年儿童保护法》进行了全面改革,新法规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涉及网络暴力、网络性诱拐等新型犯罪现象。电信媒体此前一直被视作各州事务,而此次改革的实质在于强化联邦政府在电信媒体领域的角色,从而更好地监管互联网领域。

新法规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通过使用风险(第10条)首次明确,联邦政府须关注的不仅是内容(右翼极端主义内容、过度的暴力描写等),在互联网上使用这些服务本身就存在危险。第二,平台方(如Youtube或Facebook)也要通过第24条所规定的预防措施承担更多责任。该条款规定,服务提供方应“采取适当和有效的结构性预防措施,确保达到保护目标”。法规中列举了大量预防措施,比如提供举报和援助机制方便用户投诉举报,或为用户原创的视听内容建立分级系统,以便设置仅限“18岁以上”的内容。同时,还须提供技术手段,对用户原创视听内容的观看者进行年龄验证。

另一方面,利辛教授认为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小觑的挑战。例如,若服务提供方在德国国内的用户数量少于一百万,则可为其免除上述义务。也就是说,规模较小的平台方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以免它们在合规性上不堪重负。此外,青少年保护体系的复杂性也带来了进一步的挑战:《少年儿童保护法》中本身就规定德国《网络执行法》具有优先效力。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少年儿童保护法》中包括预防措施在内的新规定在网络性诱拐方面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因为《网络执行法》具有优先性。而且欧洲各国都有自己的青少年保护法,这也造成了一定困难,因为Facebook等多家平台将欧洲总部设在爱尔兰都柏林,根据现行的来源地原则,德国法规究竟是否对其适用很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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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教授在报告中解释道,中国近期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方面也迈出了新步伐,包括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改革等重大举措。对青少年的网络保护在中国也是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宋英辉教授指出,此次法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国家必须履行一定的保护义务,这主要由民政部负责。国家救济义务的实施则由下级相关部门负责,因此特别需要各级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为此,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均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各市、县、村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保障儿童利益不仅是国家的职责,也需要所有社会机构、当然还有教育权人共同承担责任。如国家机构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有义务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新修订的法律对部分条款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防范儿童溺水的义务等。而宋教授重点关注的是互联网领域。新法规再次收紧了对上传不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必须先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涉及私密信息时,要求更加严格。

针对网络平台的规定也明显升级。如平台上传的内容涉及宣传吸毒或儿童性骚扰,该平台将立刻被下架。

此外,网络游戏在中国青少年群体中非常受欢迎,且经常会导致青少年沉溺于网络。因此网络游戏的服务提供者要加强监管,例如必须为防止儿童沉迷网络“做出积极贡献”,为此可以采取预防措施限制儿童的使用时间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推送有可能对儿童产生危害或精神困扰的广告。此外,儿童在进入网络游戏之前必须实名注册。

网络直播在中国也是一大流行趋势。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征求父母同意后才能发布网络直播。

从宋英辉教授的讲述中可以看出,中国面临着和德国类似的问题,也采取了相似的应对措施。和德国一样,中国也在尝试增加平台运营方的义务和责任,从而限制平台上有害儿童的内容。

实践观察

除了法律基础,塔尼娅·冯·博德施温、朱莉娅·冯·韦勒以及李涵、张超分别对德国和中国的实践情况进行了介绍。从双方的报告中很容易看出,两国采取的措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自2002年以来,公益组织危险中的纯真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数字媒体下的性暴力侵害。“危险中的纯真”一开始主要围绕儿童色情制品展开工作,但随着数字领域的不断蔓延,其工作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由于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不断融合,如今已经没有必要再对实体与数字进行严格区分。冯·韦勒女士提到一项重要发现,80%-90%的性暴力都是熟人作案,比如亲人、朋友等。98%的受害者不到13岁,在有记录的儿童色情制品案件中,96%的案件内容都是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单独出现。也就是说,即使孩子就在隔壁房间,家长也无法确定孩子的安全。但持续的监控并不解决问题,因为这会阻碍儿童成长为互联网上负责任的公民。因此,必须做到张弛有度

数字媒体为犯罪分子接触受害者、实施性诱导和性暴力行为以及传播性虐待图片、视频或文字提供了场所,因此一直以来都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冯·韦勒女士认为,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暴力侵害,需要有心思细腻且熟悉情况的联系人为他们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后续照顾。为此,“危险中的纯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创新性干预培训,对教师或体育俱乐部的员工进行培训。总体而言,“危险中的纯真”努力在传授(数字)人际关系能力

网络和联络点协会自2005年起与公益组织“危险中的纯真”展开了非常紧密的合作,此外还构建起非常完善的全球网络。协会工作分为三大支柱,即专业咨询与公共关系、研究与知识迁移、委员会工作与政策咨询,其中第一项是协会工作的重点。协会主要采用三项工具:通过“性虐求助热线”为受害人、专业人士和感到担忧的人群提供电话援助和咨询;在“SAVE-ME-ONLINE.de”网站上为经常上网求助的儿童、青少年和年轻人提供在线咨询;此外,有组织的性暴力和仪式暴力的受害者还可以通过“BERTA”热线寻求电话援助和咨询。来电均为匿名,通话内容保密且不收费。协会只提供建议,而不会在事后联系警方或采取任何其他自主措施,这也符合协会作为桥梁或援助体系开门人的角色。

最常见的问题包括:我该如何识别性虐待/(网络)性诱拐?我在哪里可以获得帮助?如果我的怀疑没有得到证实,我该怎么办?

协会在对话中始终遵循三段法:首先认真倾听,然后对情况进行客观梳理,最后讨论接下来怎么办。

中国也有民间机构从事儿童性虐待保护工作,并采取了和德国机构类似的行动。例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也和网络和联络点协会一样,通过开展实证研究支持其实践工作。研究中心的宝贵发现也经常被吸收到立法过程中。张超女士在报告中强调了国际网络的重要性,正如冯·博德施温此前所讲,很多犯罪具有跨国性质,因此各国执法机关之间的国际合作对于预防犯罪和实施制裁非常重要。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融合对青少年保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中国,现实世界里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常常发端于网络——网络性诱拐等类似犯罪应与现实犯罪一样受到相应的处罚。张超认为,网络上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即使最终没有演变为真正的犯罪——例如强奸——也应受到惩罚。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作为一家非政府组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共同打击利用数字媒体实施的性暴力。李涵主任解释道,社工所自2013年以来一直系统地开展工作,并且有明确的机制。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0名受害者得到帮助,其中大多数为未成年少女。超越社工事务所最重要的任务是帮助儿童重新进入社会,并且作为“一站式”中心为儿童提供各个层面的援助,如心理危机的紧急应对或心理创伤的长期修复等。

与公益组织“危险中的纯真”类似,超越社工事务所并不会主动干预,而是由受害人向警方求助,然后再由警方委托社工所,通过与受害者的充分谈话,了解他们的需求。

超越社工事务所有一项重要规定,即每个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同一名专业人员负责,以便掌握所有细节。社工所随后会为受害者联系相关部门,因而也充当了一种“开门人”的角色。此外,如果罪犯尚未被抓获,社工所还会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如果罪犯是自己的家人,社工所也会帮助受害者寻找新的住处。

李涵主任还强调,树立“意识”非常重要。从事青少年保护的社会机构必须不断地进行宣传,否则受害者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援助措施。

在随后的讨论中可以明显发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德国,农村地区的结构尤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无法向相应的援助机构求助,即使存在,也经常缺乏报案的意愿。

 

何挺教授在最后的总结发言中再次明确指出,网络色情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网络上的不良内容不可能删除殆尽,无时无刻监控儿童上网既不可取又不切实际。因此,提高儿童和家长的网络素养至关重要。

 

作者:奥乐

翻译:窦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