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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历史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讲座

2022年4月26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组织了一场主题为“欧洲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历史”的线上讲座。讲座由Christian Walter教授主讲,赵宏教授从该主题在中国的发展的视角出发作了点评,并就两国的相似点和不同之处进行了讨论。

这次活动是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之间中德法治对话长期合作的一部分。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的邀请,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和国际法教授Christian Walter博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采用线上讲座形式讨论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欧洲和中国近现代历史中的发展。

[Translate to Chinese:] Prof. Dr. Walter beschreibt die Entwicklung in Europa

欧洲:世界大战的教训

在讲座一开始,Walter教授介绍了二战后欧洲人权保护机构发展的历史背景,具体包括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的一些发展,以及20世纪60年代后欧洲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形成。战后联合国的建立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信号:无论如何必须避免另一场战争。《联合国宪章》中作出了相应宣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不久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包括《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在内的一系列公约也随之而来。

[Translate to Chinese:] Prof. Zhao weist auf die Wichtigkeit starker Institutionen hin

(Kopie 20)

在这些全球性的努力之外,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场,欧洲也朝着这个方向作出了努力。在1948年5月于荷兰举行的“海牙欧洲大会”上成立了欧洲委员会,如今欧洲委员会已涵盖46个国家(除了俄罗斯)及7亿公民。它宣称,现在正到了“欧洲国家必须让渡并集中其部分主权权利,以确保采取共同的政治和经济行动,实现共同资源的一体化和充分发展”的时候。它还明确提出了保护和进一步发展人权和基本自由。为了这一目标,《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于1950年得以制定,自1959年以来,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负责保护该公约。这一公约明确保障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例如其中规定了禁止酷刑、禁止残忍与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个人自由权、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宗教和良心自由以及言论、信息、集会和结社自由。任何人认为其公约权利受到了成员国的侵犯,都可以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相比于早期通过的基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件,这意味着重要的进步。

在进行这些努力的同时,欧洲经济一体化也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1957年)而推进。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逐步统一成员国经济政策,促进共同体内部经济生活的和谐、稳定和平衡发展,加强稳定,加速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使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其主要目标是取消关税,消除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这一切并非直接地促进了人权,而是间接地促进了人权。今天,欧洲联盟的所有27个成员国也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员,这反映出经济的一体化和价值的统一正越来越同步推进。

[Translate to Chinese:] Anderer geschichtlicher Kontext in China

赵宏教授在其评议中谈到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国的发展,这一发展并未受两次世界大战经历的直接影响。此外,尽管东盟等组织的区域一体化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其并不像欧洲那样可以回溯如此漫长而密集的历史。中国加入了一些关于保护一般人权或特定领域人权的协定。近年来,男女平等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在这方面,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促进男女平等而努力。

赵宏教授还强调了建立强大和可靠的权利保护机构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欧洲人权法院是一个榜样,它确保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公约得到实际遵守,确保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而这之所以能够实现,主要得益于Walter教授提到的1998年11月1日的第11项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从根本上重塑了欧洲人权法院的保护机制,将其改造成了一个拥有全职法官的常设法院。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并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强制性,该法院是对相关事项进行裁决的唯一机构。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用尽的情况下,这种个人的起诉使个人或群体有机会在国际法庭上主张自己权利。在随后的讨论中,Walter教授重点介绍了国内法律与欧洲法律发生冲突时的解决程序。

作者:Ole Engelhar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