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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教义化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讲座

2022年5月18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anns-Seidel-Stiftung, HSS)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组织了一场主题为“宪法的教义化”的线上讲座。讲座由Uwe Volkmann教授主讲,赵宏教授从该主题在中国的发展的视角出发作了点评,并就两国的相似点和不同之处进行了讨论。

这次活动是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之间中德法治对话长期合作的一部分。应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的邀请,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和法哲学教授Uwe Volkmann博士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采用线上讲座形式讨论了教义化对中德两国法律适用的不同影响。

防止过度的教义化

Volkmann教授在讲座中首先解释了教义学概念的确切含义、教义学缘何可以在法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以及教义学存在什么问题。法教义学一般指法适用的学说,它为在法律实践中应用法律提供科学的基础。大体来说,它是由原理和描述组成的系统,借助这些原理和描述,研究适用法律的概念和体系,以指导其适用。因此,教义学首先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理性化和体系化。此外,这还能够减轻法律工作者的负担,并进一步推进法律的发展。教义学有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教义学(法的一般原则)、特定领域的教义学(例如基本权利总论)和特定规范的教义学(例如关于《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的三阶层学说)。

 

[Translate to Chinese:] Prof. Dr. Volkmann warnt vor einer Überdogmatisierung des Rechts

[Translate to Chinese:] Prof. Zhao erklärt, was für die Dogmatisierung in China noch fällt

法教义学凭借其审查框架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帮助,例如在国家对受保障的基本权利可能的干预方面,遵循三阶审查模式:首先,审查有关行为是否受到基本权利保护(保护范围)。之后,审查该行为是否受到了任何形式的限制(干预)。最后,必须审查这种干预是否有正当理由(正当化)。例如《基本法》第2条保障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只要个人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且不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不过,这一例子也体现了教义学的局限性。教义学规范在发展过程中变得越来越详细,审查密度越来越大,提升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可预测性,但法律适用往往也因此变得不那么灵活,这就是“过度教义化的问题”。必须确保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因法学的过度教义化而减弱,也必须防止司法相对于行政在法律适用上的弱化。

 

德国经验在中国的适用

赵宏教授在其评议中首先明确指出了中国宪法与德国宪法在根本上有所不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体现了政府和党的影响。所以,目前中国的法教义学主要是在政治学的层面进行的。德国那种倾向于防止政治干预法律的教义学在中国很难适用。不过,在财产法等一些领域的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中国也受到了德国法教义学的影响。中国也部分应用了与德国类似的三阶段审查框架。赵宏教授也肯定了以下原则,即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权利,而国家的干预应具有正当理由。谢立斌教授和赵宏教授都基本上赞同教义学体系,但指出关于教义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国内学界尚未形成广泛共识。

赵宏教授指出,人们还要先确保不会出现像德国那样过度教义化的问题。她也强调了教义学具有形成清晰、稳定和可靠的规则的优势,法律体系由此可以得到更多方法上的指导,这也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影响。

 

作者: Ole Engelhar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