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logo
Jump to main navigation Jump to content

中德刑法学青年论坛
网络暴力——刑事实体法的视角

2024年9月25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赛会)与北京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和奥格斯堡大学合作,以“网络暴力——刑事实体法视角”为主题,组织了一场中德双语线上交流活动。中德两国专家就网络暴力问题交换了意见,分享了中德两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并分析了刑法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的可能应用和困难。

为了促进刑法学者的交流,赛会与德国慕尼黑大学、奥格斯堡大学和北京大学合作举办了“中德刑法青年论坛”。这是首个致力于通过专业活动和文献,为在德国和中国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研究的年轻中德学者提供可持续的交流平台。在2024年三场关于“网络暴力”的线上会议中,“中德刑法青年论坛”将为青年学者提供专业法律交流的平台。这种交流有助于从实践的角度比较中德法律,促进双方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了解。

开幕式上,赛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周迪波女士和奥格斯堡大学约翰内斯·卡斯帕教授致欢迎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程捷教授主持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和慕尼黑大学菲利克斯·胡伯特博士发表了专业演讲。最后, 北京大学江溯教授对活动进行了总结,并阐述了他对于主题内容的观点。

时延安教授以“实体刑法视角下的网络暴力”为题的演讲中首先介绍了中国打击网络暴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律中没有网络暴力的法律概念和规定,对网络暴力问题进行行政规制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部门规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2024年8月1日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0日)。

时延安教授作报告

按照上述部门规章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内容,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暴力具有四个特征:通过互联网实施;针对个人,尤其是陌生人实施;以传播有害信息来实施,侵犯被害人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为了识别个别案件中的网络暴力行为,时教授还解释了相关刑法规范解释和适用上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任何参与网络暴力的人都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但在网络暴力情形下,只能追究“造意”并传播有害信息的人,或者在扩大传播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

起诉网络暴力行为的另一个问题是确定可将该行为视为“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应考虑对诽谤性信息的点击次数、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惯犯等因素。时教授还介绍了其他有助于识别网络暴力的重大问题,例如对有害信息中“有害”的判断以及当出现有形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归责。

随后, 菲利克斯·胡伯特博士就“网络暴力与实体刑法”这一主题发表了演讲。胡伯特博士首先强调,网络暴力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概念,但德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胡伯特博士还列举了两份重要文件,其中德国联邦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进行了规范。

胡伯特博士发表演讲

然而,胡伯特博士认为,两份文件中对网络暴力的定义都有缺陷。 《刑法》中的暴力概念是最具争议性的概念之一,但有两个基本特征,即犯罪者的身体力量和对受害者的影响。这两个特征也决定了《刑法》中的暴力体系。虽然有必要与时俱进,对网络暴力形成新的认识,并考虑到其心理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没有详细分析和论证的情况下,随意将暴力概念扩展到网络暴力。胡伯特博士解释说,刑法在犯罪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精细的体系。

例如,一个问题就是,心理伤害是否也可能是由暴力(网络暴力)造成?在《刑法》第223条中,它实际上指的是“身体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概念是否仍然适用于心理伤害值得怀疑。胡伯特博士总结道,刑法不是打击网络暴力的正确途径。原因是刑法中已经确定了暴力概念,不应援引扩张性的理解来牺牲那些原本不包含有暴力要件的刑法构成要件。理想情况下是将网络暴力和刑法分离,只依据传统的刑法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考量。

程捷教授在总结中指出,两位报告人恰好反映了中德两国对刑法所持的不同态度,德国更注重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备性,而中国更注重将刑法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江溯教授认为, 中德刑法中都不存在网络暴力罪, 因此我们实际上都仍是在使用传统的罪名进行规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用网络暴力这个概念是不是一定会损害刑法的明确性,是不一定的。

共有700多名观众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此次活动为观众提供了深入了解网络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性的机会。此外,两国专家还通过演讲分享了他们的见解。刑法不是打击网络暴力的最佳手段,而始终是最后手段,因为实际上我们还有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预防性措施。

在2024年11月29日的下一次活动中,学者们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继续就该主题进行探讨。

作者:徐颖

报告人与评议人

报告人与评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