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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简报:2025年5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与来汉瑞教授线上研讨会

2025年5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合作举办了一场专题线上讲座,主讲人为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技术大学的来汉瑞教授(Prof. Dr. Hendrik Lackner)。此次讲座围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反应停基金会法》第15条的判决展开,深入探讨德国宪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解释与限制。评论人分别为崇文瑞老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和宋贝贝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来汉瑞教授作报告

来汉瑞教授作报告

作为德国与中国之间学术交流的重要一环,来汉瑞教授已连续八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并于2025年3月在该校讲授过“德国宪法案例分析”课程。他此次选取的案例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具有典型意义,是财产权基本权限制合宪性审查的范式。

案例背景:反应停基金会与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此次讲座聚焦于“反应停事件”及由此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反应停是一种上世纪50至60年代在德国生产并广泛使用的药物,致使全球上万名婴儿出生缺陷,其中一半以上病例发生在德国。为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德国联邦政府与药企共同出资设立了“反应停基金会”。

2013年,德国立法者对基金会法作出修订,规定受害人若从其他国家获得了类似的赔偿,该款项将从德国养老金中扣除。一位爱尔兰籍受害者对这一规定提起诉讼,案件先后经科隆行政法院、明斯特高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最终提交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该规定是否违反基本法第14条对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审查结构与结论

来汉瑞教授系统阐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三步审查框架:第一,确认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判断是否构成基本权利的干预;第三,审查该干预是否可以被宪法正当化。

联邦宪法法院首先明确指出,反应停养老金作为一种与个体权利直接相关的请求权,属于基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尽管该权利来源于公法,但由于受害者通过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向基金会让渡权利而获得,因此具备“私人用益性”与“可支配性”两个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要素。

其次,法院认为抵扣条款虽构成对财产权的限制,但并不属于征收性质的干预。此举并非国家取得该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制度平衡所作的调整,属于“内容与限制规定”。

在正当化阶段,法院从比例原则出发,认定该限制服务于四个正当目的:一是避免双重赔偿,二是确保受害者之间的平等,三是保障基金会的可持续支付能力,四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法院认为该措施适当、必要,且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了可接受的均衡,因而合宪。

崇文瑞老师发表评议

两位评议人的观点

崇文瑞老师肯定了来汉瑞教授讲座的系统性与深度,指出该案例清晰展现了德国宪法中财产权解释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分使得宪法得以作为评估现行法律制度的独立标准,对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宋贝贝博士则结合日本宪法中的类似补偿制度,强调不同法制国家如何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她认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在保护人类尊严与维持制度公正之间展现出理性与技术并重的特征,并提示中国法学界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应更多关注“比例原则”背后的伦理判断与实质衡量。

本次线上研讨会通过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重要判例的系统分析,为中德宪法学术交流提供了丰富素材。来汉瑞教授以清晰的结构、深入浅出的语言展示了宪法解释的实务与理论,获得与会师生的一致好评。两位评议人的评论更将讨论拓展至比较宪法学层面,反映出中国学界对法治国家理念与基本权利保障的持续关注与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