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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大学所作报告
兴奋剂的刑法问题

兴奋剂在竞技体育中似乎很普遍,著名的环法自行车赛经常陷入此类疑云。由于服用兴奋剂事件层出不穷,2015年德国出台了《反兴奋剂法》。著名的德国法学家霍尔姆·普茨克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该法的作用及效果进行了阐述。

德国帕绍大学刑法学教授霍尔姆·普茨克

2015年随着《反兴奋剂法》的实施,德国决心采取一定的方式解决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著名法学家德国帕绍大学刑法学教授霍尔姆·普茨克于2018年11月19日在北京为中国人民大学30多位学者和法学院学生进行了详细介绍。在阐述了德国的重要发展历程之后,还回答了与会学生的提问。

 

大学生们听着普茨克教授

以前禁止兴奋剂的方式和原因

究竟什么是竞技体育?体育的基本要素——胜利、更强、更快、更高——也构成了竞技体育的感性基础。人与竞技的直接关系以及观众的直接对比是体育如此让人着迷的重要原因。每个体育爱好者都能迅速确定,自己在100米赛跑的成绩无法低于10秒,因此对世界短跑名将自然生出钦佩和仰慕。这同时也鼓舞着许多人,成为这样的名将。因此,体育也传递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如珍惜健康和力争上游,还包括公平和团队精神等。一切都是这样美好吗?不完全是,因为前些年体育要素中至少其中重要的一项变得商业化。强烈的公共关注为运动员提供了巨大的盈利机会,格外促使他们力图变得更强,甚至超过身体极限。兴奋剂则在此时发挥了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人为提高人体能力(服用咖啡、抗抑郁剂等)是可以的,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在专业体育中采用这些方式会带来很大的问题。除了会伤害个人健康外,还是对举办方、粉丝和竞争对手的欺骗。

因此,尤其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德国就开始着手反对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但是三十多年来一直是由各体育协会而非国家执行。直到1997年,德国政府在《药品法》第6条中规定,禁止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但2000年以来多起服用兴奋剂事件的发生表明,当时的反兴奋剂的尝试是多么徒劳无功。因此,2015年德国专门出台了《反兴奋剂法》。

 

 

反兴奋剂法:合法还是非法手段?

新的《反兴奋剂法》大大改变了刑事起诉的情况。如果一名运动员到目前为止仅因撒谎而应受到惩罚(比如在比赛中没有如实声明是否服用了兴奋剂),那么根据新法规定,他将可能被追究更大的刑事责任。该法最重要的第4条规定,为参加体育比赛的人生产、出让或使用兴奋剂将受到刑事惩罚。普茨克教授对新法的这种诉讼方式持怀疑态度,并阐述了他的主要观点。

  1. 因持有兴奋剂而受罚为时过早,因为这种行为还未对法益即体育比赛的完整性造成损害。这违反了刑罚是最后手段的基本原则。
  2. 这些法律规定只适用于专业体育比赛,并不适用于中小学、大学或其他主办方举办的体育比赛。普茨克教授认为,如果要确保体育比赛的完整性,那么这种逻辑就站不住脚。除此之外,普茨克教授还认为缺少对“顶尖运动员”的定义。目前是指那些收入可观的运动员,但收入数额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纳入顶尖运动员的范畴却仍有争议。
  3. 最后刑事诉讼方面也有一定问题,因为服用兴奋剂既会受到国际或国内体育协会又会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例如,体育协会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处罚,但刑法上宣告无罪。相反地,也有可能导致受到双重处罚这一问题的出现,而这又违背了法律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何去何从?

最后,普茨克教授提出了一些开放性问题,为大家开拓思维。

如果自我伤害是个人自由,如何将防止自我伤害行为作为出台新法的理由?

体育的完整性是一种理想,但它不能被认定为法益,尤其是在没有侵犯法益前就已经做出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将这种理想认定为法益,那么也应适用于专业体育赛事之外的其他比赛。

对于德国法律体系、相关机构和法律的公开的批判性的研究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茨克教授与德国著名体育法律专家们共同将《反兴奋剂法》的主要争议部分写成了一本法律注释,并在德国出版。该文作为批判性的专业辩论的一部分将为完善德国法律体系做出一定的贡献。

生动的讨论

与会专家表示,在中国的法律领域中还未对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问题做出更多的研究,学生们也都对这些知识如饥似渴。以下是对提问的摘选:

 

问题1:如何处理那些帮助别人伤害自己的人?

回答:自杀是自我伤害中最强烈的方式,不受刑事处罚。参与不受刑事处罚的主行为不受刑罚。协助自杀原则上也不受刑事处罚。但是最近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对自杀行为提供经营性协助,将受到刑事处罚。只有在自杀者的行为需由自己负责的情况下,参与自杀的行为才可不受刑事处罚。如果我给了一个孩子一把枪,孩子随后自杀身亡,那么我就要接受刑事处罚。

如果自杀不受刑事处罚,那么自我伤害自然也不受刑事处罚。

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用于伤害他人,则不允许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意思是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等。也可以说,如果经过他人允许而砍断他的胳膊,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经过本人同意,也仍然要受刑事处罚。

 

问题2:在加拿大吸食大麻是合法的,在德国是什么情况呢?

回答:在德国除了酒精和尼古丁,任何其他毒品都是被禁止的。

但是有意思的是,持有大麻被视作违法行为,但是并不禁止个人吸食大麻。如果警察查获少量大麻,第一次可以被免于起诉。每个联邦州对于持有大麻而被起诉的大麻数量的规定所有不同,比如柏林为30克以下。第二次施以小惩,第三次或者大量持有,则要接受刑事处罚。

德国对此方面的规定没有特别严格,因为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一定程度的非犯罪化。不过也与荷兰、瑞士、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有所不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持有大麻完全不被当作犯罪处理。

问题3:顶级运动员可以拒绝采集尿样并由此而被禁赛,那么,如果一个醉酒司机拒绝警察的检验会如何?

回答:反兴奋剂机构可以要求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验。如果他拒绝,将会被禁赛。但是此机构并不能强迫运动员进行血检或尿检,因为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刑事犯罪中,国家对于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嫌疑人不配合血检,可以强制其进行。但反兴奋剂机构没有这样的权力。不过,如果该机构在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验时或者怀疑服用兴奋剂时立刻报警,理论上来说,警察可以强制其进行血检或尿检,但前提必须是明确怀疑其违法犯罪。

在德国酒后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马上会有刑事追诉机关确认此犯罪行为。在反兴奋剂检查中,没有国家机构只有反兴奋剂机构主管,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运动员拒绝血检通常会导致常年禁赛,由此实际上也会出现强制检查的情况,虽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

 

作者:奥乐·恩格哈特

翻译:张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