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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德刑法研讨会
简化程序的法治和效率

如何去审判完全不在场的人?如何通过迅速判决来缩短通常情况下旷日持久的诉讼?这些问题是2018年11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中德刑法研讨会的焦点。

2018年11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共同举办的第四届中德刑法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召开。除了两位来自德国的法律专家——慕尼黑大学贝恩德·许乃曼教授和帕绍大学霍尔姆·普茨克教授以外,许多中国法律专家也共襄盛会。今年的讨论围绕着缺席审理程序和速审程序在中德两国的不同操作而展开。

 

成功交流的延续

中德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由来已久,并且这类合作没有止步于学术机构之间,还在最高政治层面予以展开。正如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东北亚和中亚处处长维利·朗格先生在开幕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自2000年以来举行的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就是这类合作最好的示例。希望通过本次刑法研讨会,加深对两国法治模式的相互理解并为优化中国法律体系提供思想上的启发。

如何去惩罚不在场的人:缺席审理程序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同样,他也有权放弃出庭和辩护。不同于法国和意大利等其他欧洲国家,德国在没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不能开庭审理。但是,为了在被告人以后到案时能够为审理活动保全证据,也可以启动刑事程序。毕竟在提起公诉之前的侦查阶段,本来就不需要被告人到场。

司法可以强制被告人到案的最有力武器,是当犯罪嫌疑重大时没收其所有资产。只有被告人自动归案,他才能重新获得对这些资产的支配权。

另外,根据德国的法律,如果开庭时被告人在场并且有完整表达意见的机会,那么法院也可以在他随后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直至结束。当被告人预计最高被判处六个月自由刑的,则可以基于被告人的请求,免除其到庭的义务。

2016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新的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实施缺席审理程序。因此,如果被告人及时地被告知了审理期日的时间及其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其有罪。

同样的,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也可以在没有他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但是,被告人保留在他以后出现时包括重新收集证据在内的重新审理的权利。

在解释了上述欧洲的情况之后,许乃曼教授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的个人建议,以回答是否适合以及何时适合缺席审理的问题。

一方面,没有被告人的合作,确定案件的实质真相是很困难的,因为只有他才能详尽地说明细节,特别是他自己的心理倾向——这两者都是构成其罪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这种解释,即把被告人的供述理解为“证据之王”,缺席程序是不能被接受的。

但是,被告人是刑事程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因此应当有权拒绝出席。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被告人出席会导致巨大负担时,应该允许他不到场。另一方面,在逃匿案件中不应容忍被告人缺席,否则刑法的实施过于容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审前羁押似乎更合适。

刑事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所谓的整合一般预防,即在公众视线下澄清犯罪事实。为此,罪责与审判之间的时间拉近是不可或缺的。在德国,如今年逾90岁的老人因在纳粹时代自己年轻时所犯下的罪行而受到审判,是不能满足整合一般预防的目的。所以,缺席审理程序更适合达到这一目标,当被告人确定无疑属于故意逃匿的情形,尤为如此。但是,这个开庭审理的结果只能是所谓的事实中间裁判,即只能确定客观的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对犯罪的参与。只有当被告归案时,才可以再去确定他的责任问题。

结论:如果法院确信被告人逃匿以阻止诉讼程序,就应始终允许缺席审理程序。

接下来,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中国社科院马可研究员、北京大学江溯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程捷副教授进行了评述,并介绍了中国对应制度的差异。在中国尚未正式实施缺席审理程序,尽管中国法律学界有很多人表示支持。反腐败斗争在这其中始终都是最为重要的考量。在中国,有很多有犯下贪污腐败罪行的人都逃往国外,以躲避刑事起诉。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发布国际通缉令去寻找并引渡了很多逃匿者。这就引发了一个深入的讨论,普茨克教授解释了在欧洲范围内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确保他到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中国,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是被羁押的——这一点比德国更常见,所以很少会有缺席审理案件。这也与居住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中国的人口流动性高有关。由于很难抓捕,所以通常选择审前羁押作为合适的到案保证措施。尽管中国也已经开始建立缺席审理程序,但目前尚缺乏实践。许多专家认为这一程序没有足够的正当性,所以对缺席判决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腐败等严重案件中。

而且,中国开庭审理的信号效应非常重要。在没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这种效应也会被削弱。

简短但是全面?德国的简易审理程序

在一个法治国家,在不充分的调查和有瑕疵的事实澄清基础上,无论是无罪开释或不起诉罪犯,抑或让无辜者锒铛入狱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只有在程序中能够尽可能澄清事实的情况下,且最好有全面证据调查的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才能避免上述情况。但是,由于司法资源稀缺,这样操作并不总是可行的。因此,刑事程序必须是有效率和有效果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简易审理程序能够成为一种选项的原因。

 

1)科处负担和指示前提下的放弃追诉

在科处负担和指示前提下的放弃追诉是德国简易程序最常见的情形,尤其是在经济刑事案件中。这种操作的必要先决条件是案件要有充分的犯罪嫌疑,公众刑事追究利益能够被科处的负担和指示所平复,并且终结刑事程序不会有悖于案件的罪责严重程度。如果所有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这种简易程序可以大大减轻司法负担,也可以使被追诉人受益,例如不会在联邦中央登记处登记(即无“犯罪前科”)。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在起诉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结案。只有在案件之最低法定刑升格时,才需要征得法院的许可。最常见是金钱负担。

对这种简易程序形式的一个主要批评是,它允许经济条件良好的人把罪责交易掉:因此诸如“赎身程序”或“刑事司法商业化”之类的指控也司空见惯。此外,在许多情况下被告人其实是别无选择的,他只能接受检察官关于结案的提议,因为继续深入(甚至无结果)的调查会给他或他周围的人带来不可欲的后果。

2)处刑令程序

案件在处刑令程序里是不开庭审理的,这一点极大地加速了诉讼进程,并使被告人免于被公开审讯。处刑令必须在形式上要由法官做出。此外,具备充足犯罪嫌疑的案件必须发生在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并且检察官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在申请里要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例如罚款、剥夺驾驶执照或不超过一年的自由刑)。

法官可以同意申请或基于各种原因拒绝这样的申请,而检察官也可以对拒绝的决定提起抗告。如果法官批准了处刑令,被告人有两周的时间提出异议,从而开庭审理案件。如果他没有行使这个权利,那么处刑令就发生法律效力且等同于确定的判决。

普茨克教授对这种程序的评价很纠结。一方面,德国的司法机构在没有它们的情况下负担会很重,这就是为什么处刑令适用于中小型案件的原因。但是也有人指责,如果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听证,会导致轻率的处罚。此外,与第一种简易程序类型相类似的批评是,如果公众人物收到处刑令,即使他是无辜的,尽管他们可以拒绝处刑令,但在这会带来公开审理并极可能伴随着的负面新闻报道。

 

3)速审程序

速审程序极为罕见,因为它们需要所有参与者(检察官、法官、辩护人、法院书记官)的合作互动,这在实践中会带来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负担。

世界上所有法秩序为了减轻司法负担和节省资源,都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由于工作量繁重,如果没有这些手段,德国司法就无法运转或者运转缓慢。但是,程序简化也伴随着放弃彻底的澄清事实。

总之,无论程序是否简化,通常都是被告人来决定,在上述提到的三种简易程序的情形下,他可以要求实行开庭审理。因此,他必须自愿地接受三种情形中的一种,然后才能执行简化程序。

随后,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熊秋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佀化强教授予以了评述,并介绍了中国简易审理程序制度。这是从1983年开始逐步引入到中国法制度之中的,历经多次修改。2014年8月开始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速裁程序试点。第一个为期两年的试验阶段持续到2016年,第二个阶段于2018年11月完成。与德国一样,简易程序在中国也被细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快速审理或速裁程序。李本森教授密切关注并多年来对一些试点项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的问卷调查显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警察和被告人的满意度约为90%。问题是,到目前为止这些程序类型主要适用在上海这样经济实力发达的城市,而不是欠发达地区。并且,通常也很难清楚客观地将这类程序与普通程序区分开。李教授在报告中说,如果案件仅仅由于效率原因进行速裁审理,公正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在实践中效率的提高并不明显,并且即使在简易程序里工作量仍然很大。还有一个大的问题是,即使一些案件里不一样的罪行也是作为集体审判进行的。这使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平均化,并且与被告适当听证的权利相矛盾。

佀化强教授将认罪当作程序的起点看作核心问题。通常在有供认时使用速审程序,但并未对其真实性进行充分检验。他提醒道,事实真相不应该受到匆忙程序的影响。在这当中,为了避免虚假供述,必须要让被告人信任的辩护律师发挥重要作用。

讨论、总结和展望

讨论、总结和展望

第四届刑法研讨会的交流促进了中德双方对于两国的缺席审理程序和简易程序等不同法律制度的全面了解。

事实表明,中国在这两项制度上都还处在发展过程之中,因此可以从德国的经验中受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教授总结道,“当中国仍在黑暗中摸索时,德国已经走得很远了。”特别是对于简易诉讼程序,中国必须更好地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不会成为速度的牺牲品。在哪些前提下允许运用此类程序,还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与德国一样,即使只有一小部分案件通过快速审理程序处理,这些程序也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最佳合作。创建此协作需要时间和经验分享。就这点而言,仍然需要在汉斯·赛德尔基金会的支持下与德国专家继续交流。

 

作者:奥乐·恩格哈特

翻译:程捷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