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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少年在中德刑事程序中的权利”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举办线上讲座

2021年11月27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联合举办了线上会议,中德双方专家就如何强化少年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这一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通过交换两国不同的做法的意见,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的法规,另一方面还能提出新的建议。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合作已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也是中德法治对话的一部分。中德专家定期交流的形式有助于不断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相互了解。为了阐述德国未成年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慕尼黑大学刑法和犯罪学讲席教授拉尔夫•科约贝尔教授应邀做了精彩的报告。随后中方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王广聪首席检察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教授发表了评论并讲述了中国的法律状况。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程捷副教授主持。

背景:德国少年刑法的悠久传统

德国少年刑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大约在一百年前,即 1923 年,以《少年法院法》的形式编纂。在法案中,立法机关为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少年刑事诉讼相对于一般刑事诉讼的独立性。首当其冲的便是教育理念。因此,德国少年刑法的首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让少年犯反思自己的罪行。随着《关于加强被追诉人在少年刑事程序中的程序权利之法案》于2019年底开始生效,对《少年法院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其保护理念。该法案的目的在于让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被追诉人更好地了解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

 

“30年来最重要的变化”:德国少年刑法的改革

2019年《少年法院法》的修订不仅在法律界,而且也在整个社会引起了极大反响。科约贝尔教授说,这对很多专家来讲甚至是30年来最重要的变化。

修订的最主要变化有:根据《少年法院法》第38和46条的加强少年法院帮助机构(少年管理局的一个部门,在少年刑事司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侦查过程中的作用,第70条的扩大侦查程序中的告知义务、家长陪同(第68条)、尽早地在侦查程序中指派义务辩护人(第68条)以及改变侦查程序中讯问被追诉人的框架条件。

之所以要加强未成年被追诉人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警察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着权限方面的差距,而这反过来又违反了公平原则。例如:“依据《少年法院法》第70a条应该告知未成年人的事项,均应尽快地告知教育权人和法定代理人”(《少年法院法》第67a条第2款)。此外,在少年有权在场的调查程序中,应该允许他的家长在场(《少年法院法》第67条第3款)。这里适用的原则是少年在接受警察讯问的期间,应尽可能地由成年人陪同,因此如果无法及时联系到他的父母,则必须向另一名成年人告知被追诉人的权利。此外,还应允许这样的成年人参加讯问。若无法联系到教育权人和法定代理人,则应该允许其他适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成年人在场(《少年法院法》第67条第3款第3句)。

另外,根据《少年法院法》第68条,少年被追诉人获得必要辩护(“义务辩护”)的情形(“指派的情形”)被拓宽了——甚至比成年被追诉人适用必要辩护的范围更宽。一旦符合这些情形,办案机关就应该依职权且在侦查程序中就要安排必要辩护;而对于成年的被追诉人,只有当其申请必要辩护人时才会予以指派。指派事由例如有,在有关的侦查程序中或其他程序中可能会被剥夺自由,或者可能会被判处非科处缓刑的少年刑罚。

本次德国立法的修订也对(警方)讯问少年被追诉人提出了新要求。譬如说适合其年龄的沟通方式(第70c条第1款),更多的告知权利的义务(告知少年有权咨询家长的权利)或更多的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义务(第70c条第2款第2句)。因此讯问的排期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父母参加这一要求。只有在有紧急的特殊原因的时候,才可以在没有父母/替代人员参与的情况下立即进行询问。如果被追诉人有辩护律师或有必要指定一名辩护律师时,这一点也同样适用。在这类情况下都需要留有必要的时间——除非:少年放弃权利或者遇到了极端紧急情况。《少年法院法》第68a条是这么说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兼顾少年之福祉者,在侦查阶段指派义务辩护人以前便可讯问少年人或者与其对质。 1.有防止对人的身体或生命或自由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的紧迫需求的; 2.为防止严重妨害与严重犯罪相关的刑事程序,故刑事追究机关务必及时处置的。少年在讯问以前随时咨询其选任之辩护人的权利不受影响”。但是,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讯问录音录像。

在对新法规的最终评价里,科约贝尔教授积极强调此次修法让教育理念和保护理念都得到了强化。但还是应该一分为二地加以评价,即大幅度扩张了告知义务(“过度形式化“)且将必要辩护制度进行了前移和扩张。科约贝尔教授认为可能有会有告知权利草率了事并且操作不规范的风险。

中国:更好地执行现有法规

何挺教授指出,《少年法院法》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具备充分的借鉴意义,因为它除了惩罚手段以外,还强调突出了教育理念。首先,少年法院帮助机构的强化作用得到了中国专家的积极评价。中国也在进一步界定和统一此类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以便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大的支持。何挺教授还认为,在通知家长的义务方面,中国立法也需要改进。虽然告知权利的要求基本上在实践中也会被履行,但个别研究表明,被追诉人仍然无法理解所传达的内容,因此无法达到告知权利的实际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教授、北京检察院王广聪首席检察官和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教授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通知父母到达调查的现场通常也无济于事,主要是因为从通知到办案往往只有几个小时的间隔,而不是像德国那样有长达数周的时间,所以,通知父母没有办法直接起到作用。王贞会教授强调,尽管中国的“社会调查”制度原则上对应德国的少年法院帮助机构制度,但是,中国立法规定这样的调查仅仅是建议执行,而并非强制执行,所以实践中经常不会进行。另一方面,王教授赞成在中国也应该强制性地要求开展此类调查,并且越早启动越好。此外,还必须为这种调查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王广聪检察官结合他的实践经验,指出要确保书面上的法律落到实处的必要性。因此,他同意前几位发言者的观点,即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某些保护措施——例如义务辩护或社会调查——虽然是存在的,但这些措施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地实践。中国司法部门现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已经在尝试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权利的实际行使。另外,还必须针对每个个案考虑差异化或合比例性等原则。门金玲教授在与谈时也批评了社会调查的规范不够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调查什么,由谁来调查。她还认为有必要对告知权利的义务进行改革,因为这一块没有对未成年人是否能真的理解所提供的信息及其后果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作者:奥乐

翻译:程捷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