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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会议
“作为技术化侦查程序界限的私人生活的核心领域“

2022年11月28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SS)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同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会议,来自刑法领域的知名中德专家讨论了两国如何使用技术侦查程序及其所带来的挑战,以促进两国专家在该领域交流新见解与观点,并为各自调适本国相关制度提供可能性与机会。

 

此次线上会议是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SS)与中国人民大学长期合作活动的又一次鲜活范例。柏林洪堡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外国刑法和刑法理论教席格列柯教授 (Prof. Luis Greco),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治未来研究院研究员、副教授邓矜婷,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王莹进行了精彩点评并就中国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发言。王莹教授还担任本次交流活动的主持人。

德国:抵御来自强大国家机器的侵害

格列柯教授在他的主旨演讲“作为技术化侦查程序界限的私人生活的核心领域”中,首先简要概述了德国保护私人生活核心领域的发展。从本质上讲,这是关于保护公民免受国家胁迫。过去主要是保护个人免受身体暴力的干扰,而现在更多的是保护免受技术手段的干扰。对此尤其重要的是2017年引入的《刑事诉讼法》(StPO)第100d条的修正案,即在两个阶段(调查取证层面和证据使用层面)对私人生活的核心领域提供保护。这是自1950年代以来一直有效的“领域理论”(Sphärentheorie)的重大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只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私人生活核心领域进行干预。在所谓的“最内层”的领域,即私人生活的核心领域,甚至国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是不被允许的。对未来判例具有开创性的是1989年的所谓“日记案”。在该案中,被告的日记在谋杀案后被发现,他在日记中透露了与谋杀相关的细节。当时法院判定,这本日记不属于“最内层”区域,因此可以被查看。另一个重要发展是2004年的《住宅区域监控法》:该法案确保对生活空间的监听不会进入到私人生活中不可侵犯的区域。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单独或完全与其在这一核心领域有特殊信任关系的人共处一室,并且没有具体迹象表明他们之间预期的谈话有直接的犯罪联系,则必须禁止秘密窃听。根据当时法院的观点,“表达内在过程,如感觉和感受,以及高度个人化的考虑、观点和体验都属于核心领域。”因此,只有在有明确迹象表明谈话不涉及个人核心区域(即所谓“消极的核心区域预测”)的情况下,才允许监视居住。

为核心领域提供绝对的保护究竟有无可能?许多专家,例如Bernd Schünemann教授否认这一点。然而他赞同这种提倡,因为否则个人的核心区域只有在另一个公共区域变得更加重要之前才是最重要的。这将与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相矛盾。但是,如果袭击或绑架儿童等灾难只能通过侵入核心领域来预防呢?这或许只有通过刑事诉讼(预防)领域与警察法领域(镇压)脱钩才能实现。任何已经采取危险行动的人都离开了他的核心领域,这意味着在警察领域可以对之进行干预。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不能强迫内心“外化”(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Nemo Tenetur)原则)。然而,通过今天的技术手段,国家也可以不加强迫地“对内心进行外部化”——例如通过阅读聊天记录。在这里,首先必须联系其背景进行决定:如果这个领域属于核心领域,则不得对此进行证据收集。根据Greco教授的说法,在大街上与朋友的对话可以被监听,除非可以清楚地识别出该对话是关于私人核心领域的。与之相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监听嫌疑人与医生、牧师或律师的谈话。从这一逻辑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不允许对一个人进行全面的监控。

 

中国:对数据的使用也存在明确的限制

劳教授、邓教授和王教授首先对格列柯教授的主旨报告进行了评论。劳教授首先强调,尽管德国的法律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已经确立,但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必须相应地进行调整。随后,教授们描述了中国的相关情况。王教授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因此中国也面临着如何应对新信息技术出现的挑战这一问题。邓教授解释说,中国致力于规范用户和平台,对网络平台(例如聊天室或论坛)的使用有非常精确和全面的规定。原则上,即使在中国,个人数据也只能在已经有具体犯罪嫌疑或具体的证据的情况下用于刑事调查。这也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只有在存在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才允许使用数据。

基本上,中国专家一致认为,只要根据不同的框架条件进行调整,德国的做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提供灵感与思考的契机。

 

作者: 奥勒·恩格尔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