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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欧洲和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
与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在线交流

2021年11月12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一起就国际化背景下两个非常复杂的法学问题组织了一次在线交流,即欧洲国家如何在跨境刑事追诉中进行合作,以及在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如何在欧盟内部承认以及执行该判决。慕尼黑大学贝恩德·许乃曼教授本次主旨演讲的话题,也是2018年我们联合举办的第四届德中刑法研讨会主题的延续。

本次活动是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和中国政法大学之间长期互信合作的一部分,也是中德法治国家对话中的一部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德国慕尼黑大学贝恩德·许乃曼教授只能通过在线的方式,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进行交流。三位专家发言后,在中国政法大学黄河副教授的主持下,与会者与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石器时代”的刑事追诉

在“缺席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欧洲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的讲座中,许乃曼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刑事追诉国际合作的现状。他指出,全球化不仅拉近了爱好和平的人们之间的距离,而且也使犯罪行为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许乃曼教授认为,与这种“犯罪全球化”相比,跨国犯罪追诉仍然是石器时代的遗物,因为在刑事追诉和惩罚犯罪人方面,目前还缺乏跨境合作。

在国际法中,尚不存在一个国家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另一个国家的一般性原则。因此,引渡义务的基础只能通过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来确立。德国是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条约的合作伙伴国,这些条约也对引渡义务做出了规定。但中德两国之间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在所谓的“无条约的状态”下,根据传统观点,虽然任何国家没有引渡义务,但一个国家可以基于某些纯粹的事实上的考虑,宣布自己有意进行引渡。然而根据新的观点,上述看法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此前人们认为,引渡被请求国本身并不因引渡而启动相关刑事诉讼活动,而如今人们则认为,引渡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辅助性活动”,因而需要有单独的法律依据。即使将来两国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也必须遵守一些引渡的限制条件,例如从《基本法》第102条中所引申出来的引渡障碍,因为德国已经宣布废除死刑,所以存在死刑犯禁止引渡的限制。然而,在实践中,引渡请求国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保证不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判处被引渡者死刑,才能消除这一引渡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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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欧洲引渡公约》作为一个多边协定,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引渡进行了普遍规制。由于这些国家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引渡限制也同样适用于《欧洲引渡公约》。此外,在欧盟范围内,早在1996年就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引渡公约》,但该公约后来被“欧洲逮捕令”制度所取代,后者是基于欧盟理事会在2002年达成的一项协议。欧洲逮捕令的实质是通过有关司法当局之间的直接接洽,加快刑事追诉的速度。据此,从一个欧盟成员国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进行审查,而且对许多罪行来说,甚至不需要双重犯罪的要求。根据《欧洲逮捕令框架决定》第2条第2款,在32类犯罪行为中,欧盟之间的引渡(现如今欧盟内的引渡已经改称为“移交”)将不需要对“双重犯罪”原则进行核实。但这32种犯罪类型的描述非常笼统和不精确。显然,不同成员国的刑法中,行为可罚性的具体范围是截然不同的,例如腐败、诈骗、种族主义或仇外等犯罪行为。

 

缺席审判的悖论性规则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许乃曼教授介绍了关于缺席判决的相关国际规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承认或否认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情况大不相同。例如在意大利和法国,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甚至包括可能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的罪行。根据意大利和法国的法律,如果被告人被正式告知了主审程序的期日,并被依法传唤到庭,但被告人缺席审判的,则事后无权针对该缺席判决申请重新审理。该规则的内容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相关规定契合,后两者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享有出庭权,因此如果他在被正式传唤的情况下仍然缺席,意味着被告人自己放弃了出庭权。

而德国法中则完全不同,只有在轻微案件中才允许进行缺席审判。其背后的基本理念在于,唯有当被告人自己站在法庭的审判席前,并对证据调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才能对整个证据调查过程以及确认被告人的人格作出公正的裁决。

鉴于德国法这种自由主义的法律现状,德国政府却同意了欧盟框架协定,并将其转化为德国国内法。该框架协定填补了《欧洲逮捕令框架决定》的某些空白,据此,在执行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德国也有义务将被告人移交给其他欧盟国家,只要被告人此前已经被正式传唤参加主审程序。

在这一背景下,德国司法机关处理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的方式似乎是自相矛盾的。在德国自己的领土上,法律禁止了缺席审判制度。于此同时,在欧盟层面上,德国政府却批准了该框架决定。据此,德国执行缺席判决而进行的引渡的前提要件是,被判刑人此前已经被传唤参加庭审,并被明确告知如拒不到庭,则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可能性。

 

在详细介绍缺席判决制度后,许乃曼教授最后提醒各位听众,注意他在开场白中所提及的相关表述,即人们应当对当前欧洲范围内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个清醒的判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展,犯罪的全球化也有了长足的变化。然而,与此相关的是,犯罪追诉的全球化仍呈现滞后状态。

 

作者: 奥乐

翻译:黄河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