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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法中的转处分流措施学术研讨会
教育通常是更好的方式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实施教育和惩罚措施可对青少年的生活产生持久影响。当然,毫不作为与过于严厉的惩罚,对于青少年犯罪人而言,同样百害无一利。在德国,大约70%案件中的涉案青少年犯罪人,因转处分流而被判处教育措施。

校园内的铭文:今日青年明日精英

HSS Peking

中德转处分流措施的基本制度

在德国青少年刑法中,“转处分流”(Diversion)一词主要描述的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附带判处教育措施。该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具有既判力的判决给受刑人员贴上犯罪标签以及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2017年11月25日,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联合举办了第三届中德刑法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柏林转处分流咨询机构负责人卡塔丽娜·波勒女士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德国转处分流的理论和实践。

波勒女士介绍德国转处分流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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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家和社会教育家的大量研究表明:通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是成长过程所决定的和阶段性的现象。在轻微犯罪领域,青少年面临刑事指控的经历和社会环境对他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已经足够使其避免再犯。反之,过于苛刻的正式处罚措施会对青少年的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目前德国青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中约有70%的案件,以转处分流的方式得以处理。

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bedingte Nichtverfolgung)与德国的转处分流措施(Diversion)存在相同之处,但该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

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少年司法处理范围比德国小得多,相比于德国,在中国只有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至少造成2000元人民币损失的案件才纳入到刑事案件中。

因此,大量在德国可以进行转处分流的案件,在中国,在警察层面未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就已经被过滤掉了,即这些案件根本就不会到检察官手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与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刘小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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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数变少是否意味着犯罪变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表示,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率处于过去二十年以来最低值,这反映了犯罪轻微化的一般趋势。同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也达到了最近几年来的最高值。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虽然与会者对适用的数量和定义各抒己见,但所有人都认为,过去几年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用有显著增加。

虽然犯罪率降低基本上能够传递出一个积极的讯号,但人们应当谨慎对待这些犯罪数据,因为很多细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被纳入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中。

姚建龙教授认为,总体而言,青少年犯罪降低的同时,成年人犯罪也会下降。然而,目前在中国,情况正好相反。他认为青少年往往没有从他们的错误行为中得到足够的后果,没有从错误吸取“教训”,反而使得他们在成年后有较高的再犯风险。

唯有司法部门认真对待这些青少年并采取全面的教育措施,才能达到长期改造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因此,比“分流”(将某些案件从少年法院的管辖权中移除)更重要的是,在中国,扩大少年司法的管辖范围(所谓的“入流”)。当然,从本质上讲,入流与分流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针对青少年犯罪人采取“因材施教”的教育帮扶措施。

法院和检察院的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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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转处分流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在德国,参与转处分流程序的各个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警察负责案件侦查,社会工作者负责帮教,检察官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波勒女士认为,这种职责之间的分工体现了德国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警察和检察官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其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无权负责具体惩戒措施的执行。

负责实施教育措施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其专业的教育学背景以及与侦查机关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使其能与青少年建立更加信任的关系。

由于转处分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因此青少年能够将重要信息吐露给他们,即便这些信息可能与犯罪行为相关。基于此,工作人员能够更深入地了解青少年滥用毒品或面临的家庭暴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在选择具体教育措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青少年向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从而直接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根源对症下药。

通过与青少年的谈话,应该使其明晰该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责任。社会工作者尽可能促成青少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礼道歉。这有时需要克服很大的内心障碍,因此能促使青少年持续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

此外,社会工作者还与青少年犯罪人一起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和解方案要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商店偷窃案件中,青少年在营业时间内在被害人的商店从事劳动,这种措施意义非凡。

分流措施的执行由社会工作者负责进行监督,如果成功实施,则他会建议检察官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检察官并不受该建议的约束,但如果该建议合情合理,通常情形下检察官会接受此建议,并认为青少年的罪责已经通过该措施的执行而得以消除。

 

在研讨会上与北京检察官们就主题进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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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流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教授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做法。

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处、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观护单位和社会帮教机构共同承担教育措施的制定、实施和全程监督等职责。

由于涉案的青少年往往缺乏足够的社会生存技能,观护单位会提供实用的生活咨询和培训,以使其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技能,为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好的基础。

甄贞教授指出,作为教育制裁,根据其犯罪的严重程度,涉案的学生应当每个月至少做四小时的社区服务。该措施必须在上课时间之外完成,以便不影响其学业。多数情况下,从措施的实施就能看出未成年犯罪人在多大程度有所悔悟,他的行为在多大程度有所改善。

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心理观护或戒瘾治疗,则可以邀请其他专家机构介入。

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每月向检察机关和教育机构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报告其最近的行为表现。

虽然德国的转处分流措施和中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制度目标和基本流程非常相似,但仍存在根本的差异。除了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较小之外,在中国,警察、检察官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另外,社会工作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的问题也经常招致诟病。

 

社会工作应成为进一步改革的焦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院长陈树强教授指出,中国和德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

与德国不同,社会工作者在中国不需要教育学的专业学位。通常,只需要职业学院的专科甚至简单的短期培训就可以获得社工从业资格。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在许多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虽然社会工作专业属于是收入较低的专业之一,但在德国仍很受欢迎。因为社会工作本身就非常有意思,同时又能为他人提供帮助,这足以吸引大量地富有激情的人员加入其中。

而在中国,社会工作的声望和报酬都无法提升该职业形象的吸引力,而且目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习机会尚有不足。

青少年刑法的发展有赖于有效且全面的社会帮教组织的合作,以确保不起诉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负面效果。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良性发展需要扩大社会工作的作用范围,以便更多的青少年犯罪人可以从教育措施中受益。不具有教育效果的,完全不经过司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也可能逐渐被取代。

 

作者:施小东
翻译:黄河博士